生产企业已申报出口退税,不能收汇或不能在税法规定的收汇期限内收汇的,怎么处理?

2024-05-19 01:48

1. 生产企业已申报出口退税,不能收汇或不能在税法规定的收汇期限内收汇的,怎么处理?

一、出口退税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二、税法规定的收汇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六、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
三、超过收汇期限未收汇的处理
(1)符合视同收汇条件的,可视同收汇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五、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于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本公告第四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五条及附件3规定,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出口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2)不符合视同收汇条件的,做免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六、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四、后续如企业收汇且符合退税条件,可重新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生产企业已申报出口退税,不能收汇或不能在税法规定的收汇期限内收汇的,怎么处理?

2. 出口不收汇,能退税吗?

出口不收汇办理退税的情况,有,但是有条件。如下:
出口货物因以下所列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提供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即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

扩展资料:
是国家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而制定的一项优惠政策。具体内容是: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2.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
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退税

3. 出口退税企业暂无出口发票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出口货物应当由出口企业出具出口发票,申报海关出口报关。”因此,出口企业暂无出口发票,则不能申报海关出口报关,也就无法享受出口退税优惠。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口货物应当由出口企业出具出口发票,申报海关出口报关,但可以由海关出具的其他凭证代替出口发票。”因此,出口企业暂无出口发票,可以由海关出具的其他凭证代替出口发票,以申报海关出口报关,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摘要】
出口退税企业暂无出口发票怎么办【提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出口货物应当由出口企业出具出口发票,申报海关出口报关。”因此,出口企业暂无出口发票,则不能申报海关出口报关,也就无法享受出口退税优惠。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口货物应当由出口企业出具出口发票,申报海关出口报关,但可以由海关出具的其他凭证代替出口发票。”因此,出口企业暂无出口发票,可以由海关出具的其他凭证代替出口发票,以申报海关出口报关,享受出口退税优惠。【回答】

出口退税企业暂无出口发票怎么办

4. 出口逾期未收汇,转内销后,又收汇,还可以重新申报退税吗?

您好,出口货物未收汇可以申请出口退税。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内,出口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不能收汇或不能按期收汇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作为视同收汇,并凭相应证明材料申报退(免)税: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7、因溢短装的;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9、因其他原因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如果对我的服务满意,请给个赞哦,祝您一切顺利!【摘要】
出口逾期未收汇,转内销后,又收汇,还可以重新申报退税吗?【提问】
您好,出口货物未收汇可以申请出口退税。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内,出口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不能收汇或不能按期收汇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作为视同收汇,并凭相应证明材料申报退(免)税: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7、因溢短装的;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9、因其他原因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如果对我的服务满意,请给个赞哦,祝您一切顺利!【回答】
就是属于第8种【提问】
然后,我们以前出口报关当月已经做了免抵退申报,然后,逾期未收到外汇,有办过延期收汇备案,然后延期到期了,专管让我们,做出口转内销,然后我想问下,做出口转内销后,再收到这笔被转内销的外汇后,还可以再重新申请退税吗【提问】
您好,出口企业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作为视同收汇,并凭相应证明材料可以申报退(免)税。【回答】
好的,谢谢【提问】
然后我想问下,出口转内销,是直接冲红原来的0税率发票,然后重开内销的普通发票,然后,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需要做负数申报吗【提问】
零税率出口转内销账务处理怎么做?
如果是本年出口货物,因为单证不齐的原因,而无法出口,需要转内销,或者是不能够享受出口税收政策,那么在本年内视同内销征税,这个时候就需要将这部分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进行冲减,也就是要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增加内销销售收入,具体零税率出口转内销账务处理方式就是: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那么在销项税额的计提方面,就是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税的税率,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零税率出口转内销会计分录怎么做?
除了要知道零税率出口转内销账务处理方式之外,企业还需要做好相关的会计处理,那么零税率出口转内销会计分录的具体做法就是:外贸出口退税企业外销转内销按照国税销售处理,对于不符合退税规定,或者是退税凭证不全,或者是其他原因而没有办法进行退税的,那么应该调整出口销售的成本,而且需要办理转内销的手续。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视同内销;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外销;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外销,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外销进项税额转出)。
出口转内销账务处理:
1.冲减原出口销售收入,增加内销销售收入,计提销项税
借:产品销售收入——出口收入
贷:产品销售收入——内销收入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2.红字冲销
借:产品销售成本(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回答】
不是,我想问,出口转内销,税务上的操作【提问】
您好,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内外销销售额之间不需作会计分录调整,视同内销补征税金,应作如下分录:1、本年度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对上年度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计算出的销项税金抵减当期进项税额后再补缴税款。外贸企业发生出口转内销不需要在退税系统中作任何的操作。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处理如下:1、退税部门发现外贸企业需要出口转内销处理,应填制《关于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的通知》两份(企业一份、征收分局一份);企业自行发现出口转内销,应填制《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三份(退税部门一份、企业一份、征收分局一份);2、企业还应按“(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计算填列纳税申报表的应税货物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4栏“未开具发票“栏蓝字填列,同时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在“附表一”第17栏用红字冲减已申报的“免税货物销售额”。【回答】

5. 出口逾期未收汇,转内销后,又收汇,还可以重新申报退税吗?

像你这种情况是不能退税的了,还得当内销,不仅没有税退还要缴税。为了避免再次出现这种情况, 你以后最好办个远期收汇,远期收汇是按报关单的出口日期算起60天内办的,超过60天就不能办理远期收汇了。要注意,按报关的出口日期算起90天内要去国税申报,如果没有核销,但已经办了远期备案。就拿着远期备案证明及其他资料一起申报。【摘要】
出口逾期未收汇,转内销后,又收汇,还可以重新申报退税吗?【提问】
像你这种情况是不能退税的了,还得当内销,不仅没有税退还要缴税。为了避免再次出现这种情况, 你以后最好办个远期收汇,远期收汇是按报关单的出口日期算起60天内办的,超过60天就不能办理远期收汇了。要注意,按报关的出口日期算起90天内要去国税申报,如果没有核销,但已经办了远期备案。就拿着远期备案证明及其他资料一起申报。【回答】
这个我们之前是已经申报免抵退了【提问】
然后,逾期未收到外汇,有办过延期收汇备案,然后延期到期了,专管让我们,做出口转内销,然后我想问下,做出口转内销后,再收到这笔被转内销的外汇后,还可以再重新申请退税吗【提问】
之前申报过免抵退了的话,再收到这笔被转内销的外汇后,应该是可以重新申请退税的【回答】
然后我想问下,出口转内销,是直接冲红原来的0税率发票,然后重开内销的普通发票,然后,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需要做负数申报吗【提问】
可能会对不上,要调整,具体情况还不是很了解,不能回答的更多了。【回答】

出口逾期未收汇,转内销后,又收汇,还可以重新申报退税吗?

6. 出口逾期未收汇,转内销后,又收汇,还可以重新申报退税吗?

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度规定,货到付款/收款的国际贸易结算应该在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90天内执行完成.即报关单上的进口日期开始计算90天内需要将此笔货款支付出去或者收回来.

2、如果在报关单进口日期90内无法结算的,应该在报关单进口日期30天内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延期收付款,.这个就需要提前与客户沟通好付款期限

3、如果超过报关单进口日期90天无法付款并且在报关单进口日期30天内未办理延期,需要提交纸质文件(合同,代理协议,合同付款修改协议,延期报告,报关单等文件)交至外汇管理局柜台办理延期.延期到对应的月份,货款必须在所延至的月份内支付,如果需要提前支付,也需要付出以后再去外汇管理局柜台办理重新延期.【摘要】
出口逾期未收汇,转内销后,又收汇,还可以重新申报退税吗?【提问】
不可以哦!【回答】
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退税。【回答】
已经申报免抵退了【提问】
退抵了是可以的。【回答】
然后未收汇,当时是有做延期的备案,然后,现在是期限到了,要求做出口转内销,然后专管员说,出口转内销,需要在出口退税系统做负数申报,以后收汇,可以再用原来的报关单申报退税【提问】
在个税APzp里面就可以申报完成【回答】
个税?【提问】
写错了,亲😊【回答】
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度规定,货到付款/收款的国际贸易结算应该在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90天内执行完成.即报关单上的进口日期开始计算90天内需要将此笔货款支付出去或者收回来.

2、如果在报关单进口日期90内无法结算的,应该在报关单进口日期30天内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延期收付款,.这个就需要提前与客户沟通好付款期限

3、如果超过报关单进口日期90天无法付款并且在报关单进口日期30天内未办理延期,需要提交纸质文件(合同,代理协议,合同付款修改协议,延期报告,报关单等文件)交至外汇管理局柜台办理延期.延期到对应的月份,货款必须在所延至的月份内支付,如果需要提前支付,也需要付出以后再去外汇管理局柜台办理重新延期.【回答】
这样的话,是不是就是说,我这边做出口转内销后,以后收到这笔被转内销的外汇款,还可以重新冲红内销的发票,再重新开外销发票,用原来的报关单去申请退税?是这个意思吗?不好意思,有点绕【提问】
[左捂脸][左捂脸]【回答】
对对,就这意思,亲。【回答】
就是可以是吗【提问】
是的,亲。【回答】
好的谢谢【提问】

7. 外贸企业收到出口退税款是否纳税

法律分析:外贸企业收到出口退税款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外贸企业收到出口退税款是否纳税

8. 出口企业不得退税的情况

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日前发出通知,明确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7种情况之一的,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这7种行为是:
1、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5、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两部门明确表示,出口企业凡从事上述业务之一并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该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