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未收汇,又给退税了,应该怎么处理

2024-05-18 23:27

1. 如果未收汇,又给退税了,应该怎么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第五条: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于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本公告第四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摘要】
如果未收汇,又给退税了,应该怎么处理【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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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第五条: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于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本公告第四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回答】
报关出口货物货款汇进私账该如何处理?【提问】
有进出口权,这个钱到了你们的账户也没法取出来的;如果有进出口权的话,可以和外商签订一个服务合同,没有报关出口,也可以去外管局核销,然后将外汇换成人民币取出的。【回答】
货物有报关出口,但客户把钱汇进个人的人民币账户。这样就不能退税了吧【提问】
是的【回答】
那就不退税可以吗【提问】
可以的【回答】
那如果已经退了税呢【提问】
再要回来【回答】
该如何处理【提问】
先私下协商【回答】
不行可以申诉【回答】
退了税的可以要求客户从公账上汇钱过来吧。然后把人民币私账还回去可以吗【提问】
可以的【回答】

如果未收汇,又给退税了,应该怎么处理

2. 出口不收汇,能退税吗?

出口不收汇办理退税的情况,有,但是有条件。如下:
出口货物因以下所列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提供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即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

扩展资料:
是国家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而制定的一项优惠政策。具体内容是: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2.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
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退税

3. 收到退税后如何入账?

法律分析:收到是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个税返还是指付给的2%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发放给具体办税人员的手续费奖励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计入营业外收入,不上营业税。个税手续费返还,是指企业代扣代缴员工个税时可以相应地从税务机关按2%比例取得返还的手续费。其他收益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新规定的会计科目,该准则于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其他收益科目用以核算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但不宜确认收入或冲减成本费用的政府补助,属于损益类科目。而且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收到退税后如何入账?

4. 还未收汇已退税的会查出来吗

应该会的。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第五条: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于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本公告第四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出口收汇没有全部收回影响退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0号公告)规定:适用30号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的次月或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出口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国务院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促进外贸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中央和地方负担机制,调整消费税税收返还政策,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包括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2014年原负担的出口退税基数,定额上解中央。  二、中央对地方消费税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改为以2014年消费税返还数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  三、具体出口退税上解基数、消费税返还基数,由财政部核定。

5. 出口收汇没有全部收回是否影响退税?

出口收汇没有全部收回影响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六、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下同)。
对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单证不齐标志”栏(第20栏)中填写“W”,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收汇并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后,方可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属于本公告第五条所列的出口货物,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B、C类企业的;
(二)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测企业的;
(三)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的;
(四)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
(五)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六)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原因,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
(七)因违反进、出口管理,收、付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被海关、外汇管理、人民银行、商务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九)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前款第(一)至第(五)项情形的执行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本款下同)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至情形存续期结束;前款第(六)至第(九)项情形的执行时间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出口企业并存上述若干情形的,执行时间的截止时间为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

出口收汇没有全部收回是否影响退税?

6. 出口不收汇,能退税吗?


7. 出口产品没有收汇和结汇能不能退税

出口产品没有收汇和结汇不能退税——因为退税是国家鼓励出口的一项政策,且以实际出口收汇为前提,即必须实现实际收汇后,才可以退税,否则以假出口套取退税是国家所不允许的——因为之前有这样的漏洞,所以国家才用出口实际收汇后方可退税的手段来堵住这个漏洞。
 
因此,出口产品没有收汇和结汇不能退税。

出口产品没有收汇和结汇能不能退税

8. 办退税手续时客人外汇未到账,所以没有结汇水单,如何退税?

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提供“结汇
 水单”和“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2年5月23日 国税发〔1992〕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1991年4月,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税发〔1991〕055号《关于出口企业申请出口产品退税提供结汇水单和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既要提供或附送结汇水单,又要提供“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执行以来,部分地区反映,手续复杂,工作量大,各地执行不尽统一。为了切实贯彻出口退税与出口结汇挂钩的办法,简化手续,加强管理,经研究,对上述规定作如下改进:


  一、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税时,应附送经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加盖“已核销”章,并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的银行结汇水单原件和一份复印件,不再提供“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须对银行结汇水单的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方能在原件上加盖“已退税”章,将其退还出口企业留存。


  二、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对下列1至4类产品,可不附送银行结汇水单,对第5类产品可延期在一年内附送银行结汇水单。
  1.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产品;
  2.对外修理修配出口的原材料、零部件;
  3.外轮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产品;
  4.用于对外承包工程的出口产品;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报关出口后在180天以上结汇的出口产品。


  三、对财务制度健全,从未发生骗税行为,出口量大,报关次数多的省级以上的外(工)贸公司,由公司提出申请,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可将银行结汇水单按有关顺序编订成册留存企业,以备税务部门随时审核。未经批准的企业,申请退税时,必须附送银行结汇水单。


  四、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审核“出口货物报送单”退税专用联或出口发票上所列的申请退税产品的应收外汇是否已全部结汇。对银行结汇水单上的结汇数额小于应收外汇数额的,应按未收汇的比例相应扣减应退税款。


  五、本通知从1992年6月1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2年05月23日 实施日期:1992年06月01日 (中央法规)